经杨再坤律师精彩代理工作,法院判决雇主何建平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何建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履行职责。经过庭前一系列工作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原告胡开河的损失应不应该由被告完全承担的问题。被告在法庭答辩时的观点是:因为胡开河隐瞒患有癫痫病情况到被告店里打工,事发当时也是因为不按照安排去工作,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告已经支付近10万元,尽了最大能力,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要求是合理的,请法庭重视。
1、原告胡开河隐瞒自己患有严重的癫痫病的实情,来被告店里打工,存在明显的过错。胡开河患有严重的癫痫病的情况,被告在法庭上已经做了详细陈述,且有金阳医院病历为证(继发性癫痫病)。
2、原告胡开河违反工作规程去工作,过错明显。按照正常的工作规范,凌晨去接货(海鲜)应该是开2部车子,一部就是本案中的电动车子,还有一部是摩托车,接货回来摩托车在后边检查货物是否安全。但事发当时,原告胡开河他们去接货只开一部车,以至于胡开河在拉货的车上还要去照管货物的安全。
3、原告胡开河乘车不注意安全,自己应该承担责任。该车座位两侧是有安全护栏的,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年人不可能掉下车。原告胡开河受伤,明显是他自己太不注意安全导致的。
4、事故发生后,被告何建平及时预付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尽了自己的责任。10万元占到原告损失的很大部分。再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很多项目计算不正确。特别是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的计算上误差很大,请法庭重视。
1、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应该按照农村人口的标准计算,即按照2010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72元乘20年再乘百分之八十,应得数额是55552元。原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是不当的。原告的证据也不能够证明胡开河符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条件。
2、误工费,胡开河的工资标准是1000元,只能以1000元为基数,乘以误工的时间。原告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3、护理费,伤残鉴定报告中明确了胡开河是目前不能生活自理,大部分依赖护理。因此代理人认为原告请求的护理费一项的数额过高,不符合客观情况。
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请求4万元,代理人认为明显偏高。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应该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已经支付的近10万元款项应该进行扣除。被告主张只在1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是应该支持的。
代理人: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再坤
2012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