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本站首席律师杨再坤18798880801代理。云岩区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谭修黔,男,1980年6月2日生,布依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大庆路288号,身份证号:522701198006020315,联系电话:13765145131。
原告:杨 莉,女,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大庆路288号,身份证号:522501198310241226,联系电话:18585014128。
被告:赵建平,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浣沙巷195号3单元7楼附18号,身份证号:520102196401012457,联系电话:18603022271。
被告:李 敏,女,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浣沙巷195号3单元7楼附18号。联系电话:13885079522。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2万元及其利息
14760元(从2011年4月暂算至2013年3月底)合计人民币134760元整;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10527赵将G25959云售王永强,原证已经注销。
原告谭修黔与原告杨莉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0日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购房协议》一份,约定两原告向二被告(夫妻关系)购买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浣沙巷195号3单元7楼附18号住房一套,面积66.48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20万元整,订协议时先付12万元,待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且两原告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后在一个月时间里再付清余款8万元。协议签订后,两原告按照约定于2008年1月11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李敏账户汇入人民币10万元,同日支付现金2万元。二被告同时也将该房屋交付给两原告占有和使用。两原告就是将该房屋作新婚房登记结婚的。两原告居住该房直到2011年4月份,其间的水、电、煤气、闭路电视等费用均系原告缴纳(户头仍为赵建平)。由于种种原因,该房一直没有过户到两原告名下。
2011年3月底,被告告诉原告,由于涉及诉讼纠纷,该房被法院查封,不可能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了。原告考虑到被告是自己的舅舅、舅妈等实际情况,就与二被告约定解除原来签订的《房屋购房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12万元,原告将该房屋退还给被告。2011年4月初,两原告从该房屋搬离,将该房屋交还给了被告。但被告并未及时返还已收到的12万元房款,虽经原告连续不断催促,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该房款。现在无奈之下,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向二被告追讨该款。
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2万元及其利息14760元(从2011年4月暂算至2013年3月底),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 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谭修黔、杨莉
2013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