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首席律师杨再坤18798880801和同事熊成智律师代理。现湖南省长沙县法院已经判决结案,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民事起诉状
原告: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北段170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滨,该公司董事长。电话:0851-6310516。
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电话:0731-8403888。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306146.88元及银行利息13470.46元合计人民币319617.3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自2009年即开始业务合作,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为被告成功开发了电动玻璃升降器,2010年开始为被告批量生产供应,到2011年底发货累计近百万元,被告均依约按时付款。
2012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SC1201-005013D的《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电动玻璃升降器),其中第十条约定“货到验收合格且卖方按合同总价款开具的17%增值税发票在买方财务入账后,买方在三个月内以电汇方式付款”,同时还约定了如发生纠纷协商未果的在合同签订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产品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继续供货,并分6次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其中前3次(2012年1月9日、2月15日52565.76元、4月16日69114.24元)发票合计金额209046.24元被告已按时付清。但后3次(5月9日101237.76元、6月6日187387.20元、7月10日17521.92元)发票合计金额人民币306146.88元,被告一直拖欠分文未付。
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3年1月23日和3月7日两次在原告发去的《企业询证函》上确认了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306146.88元,然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立即清偿上述306146.88元欠款的义务,同时还应向原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2年7月10日暂算至2013年3月30日共264天的利息为人民币13470.46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此 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