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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诉三一重工货款纠纷案审结
发表日期: 2013-10-19 11:58:36 阅读次数: 23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本案由首席律师杨再坤18798880801和同事熊成智律师代理。现湖南省长沙县法院已经判决结案,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民事起诉状

 

原告: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北段170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滨,该公司董事长。电话:0851-6310516

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电话:0731-8403888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306146.88元及银行利息13470.46元合计人民币319617.3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自2009年即开始业务合作,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为被告成功开发了电动玻璃升降器,2010年开始为被告批量生产供应,到2011年底发货累计近百万元,被告均依约按时付款。   

2012110,双方签订了编号为SC1201-005013D的《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电动玻璃升降器),其中第十条约定“货到验收合格且卖方按合同总价款开具的17%增值税发票在买方财务入账后,买方在三个月内以电汇方式付款”,同时还约定了如发生纠纷协商未果的在合同签订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产品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继续供货,并分6次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其中前3次(201219日、21552565.76元、41669114.24)发票合计金额209046.24元被告已按时付清。但后3次(59101237.76元、66187387.20元、71017521.92)发票合计金额人民币306146.88元,被告一直拖欠分文未付。

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3123日和37日两次在原告发去的《企业询证函》上确认了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306146.88元,然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立即清偿上述306146.88元欠款的义务,同时还应向原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2710日暂算至2013330日共264天的利息为人民币13470.46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2013316

——此文由贵州律师(www.law88888.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贵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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