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陆远江,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层台镇五里桥瓦窑组23号,现住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楠竹花园D栋1单元,身份证号码:522401197506207935。联系电话:18285025660 / 13984300440。
被告:贵州贵阳元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遵义路306号解放大厦1单元9层3号。联系电话:0851-5666131。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逢友,男,1982年10月8日生,住贵阳市乌当区朱昌镇窦关村114号,身份证号:520112821008321。联系电话:13595050846。
被告:重庆沛华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1号1-1。联系电话:023-62861970
法定代表人:田定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荣中,男,1973年12月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双山镇中路村一组,身份证号:522422197312040454。联系电话:13721515360。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21楼电话:6816071、6816020、0851-6762376。
法定代表人:胡石黔,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联系电话:023-63706764/63834107。
法定代表人:龙保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州贵阳元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孙逢友、重庆沛华汽车有限公司、赵荣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836013.16元;
2、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孙逢友驾驶贵A54485号重型罐式货车沿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王宽收费站往牛郎关收费站方向行驶,行驶至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37KM﹢500M处时,与因故障停驶于该路段应急停车道内正在修理的由被告赵荣中驾驶的渝BH0598号重型仓棚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渝BH0598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修理工陆远江即原告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高大队筑公交(环)认字【2011】第201211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孙逢友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荣中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陆远江没有责任”。另据交警查实,贵A54485号重型罐式货车承保公司为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单号1200805072012010867;渝BH0598号重型仓棚式货车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单号PDAA201250010000094824。
原告受伤后送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病历记载原告系因“车祸伤致右上肢离断、流血3小时”入院,入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代偿期);2、右上肢毁损伤;3、右侧第5-10肋骨骨折;4、头皮裂伤”。经医院长达近3个月的治疗,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出院。现在还在康复期,无法从事任何工作,处境十分困难。
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贵警院司鉴中心(法临)鉴字【2013】第4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右上肢毁损伤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五级,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右侧横突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由于原告因此次事故致右上臂截肢,经贵阳残疾人事业服务中心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假肢安装评估,“建议安装国产普及型双自由度肌电假手。价格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此假肢维修费用每年为假肢费用的5%,建议此假肢四年更换一次”。实际上2013年2月5日,原告在该中心安装假肢的费用为人民币42600元整。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伤害将伴随着原告终生,原告家庭在今后数十年中的损失也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众被告依法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虽然户籍登记为农业户口,但从1994年就一直在贵阳打工生活,2001年结婚后与妻子安家在贵阳,3个小孩都在贵阳出生。2010年3月就和妻子在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81号(药材公司仓库)开店(东站好运轮胎经营部)从事销售和修补汽车轮胎业务,2010年6月3日贵阳市公安局给原告夫妻颁发了《贵阳市居住证》有效期限3年。2011年5月因药材公司地段拆迁,原告将修理店搬到牛郎关高速路收费站附近继续经营,在从事修理的同时销售风帆蓄电池、美国福特蓄电池以及由贵阳实胜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好运牌卡客车轮胎,直到2012年11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应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项目。
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836013.16元。具体包括:
一、伤残(5级、10级、10级)赔偿金:239366.52元【18700.51元×20年×(60%+2%+2%)】
二、误工费:21844.67元。2012年11月7日事故,2013年5月30日定残,合计7个月时间。2012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每月3120.67元,7个月合计21844.67元。
三、医疗费:409元。其他医疗费已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医院,在此不再提出赔偿要求。
四、住院营养补助和伙食补助费:4440 元。2012年11月7日住院,2013年 1月21日出院共计 74天,每天按30+30计算为人民币 4440 元。
五、护理费:21844.67元。2012年11月7日事故,2013年5月30日定残合计7个月时间,每月3120.67元,7个月合计人民币21844.67元。
六、父母亲赡养费:117051.30元。其中父亲陆绪中1953年生,2012年为60岁,离75周岁尚有15年,每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1.71元,15年至少需要58525.65元;母亲陈洪菊1953年生,2012年为60岁,离75周岁尚有15年,每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1.71元,15年至少需要58525.65元。
七、子女抚养费:125857元。长子陆卫东2003年生2012年为9岁,需要抚养9年;长女陆婷1998年生2012年为14岁,需要抚养4年;二女陆笑薇2001年生2012年为11岁,需要抚养7年。
上述3子女共需要抚养20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585.70元,20年即251714元。夫妻各半125857元。
如果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1.71元计算,20年即为78034.2元。夫妻各半39017元。
八、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九、亲友处理事故的交通费支出:3000元。
十、首次假肢费用42600元。
十一、今后假肢及其维修费用:228900元。根据评估,四年换一次,现在37岁到75岁有38年,需换9次,每次21000元共189000元;每年5%维修费就是1050元38年即39900元。合计:228900元。
十二、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
由于被告没有协商处理的足够诚意,致使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为此,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陆远江
2013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