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首席律师杨再坤13984012988全程代理,现云岩区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增光,男,1957年7月27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西5-607号,身份证号:440301195707277837。联系电话:13692291623。
被告:邓德萍,男,1964年12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村圣泉路。联系电话:0851-4844559、15185193188。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的欠款288380元及银行利息 元,合计人民币 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2009年6月份左右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邓德萍。被告与妻子赵群(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村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村圣泉路。
2010年9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从贵州发电煤到山东和河南,原告按工作进度付款。根据约定和进度,原告先后于2010年10月25日、11月5日、11月10日、11月27日分别向被告汇款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12万元(此笔为借款)、15万元合计57万元,但被告只向原告发了两次共4个车皮的电煤后就没有发货了。经多次联系催促,被告都以各种原因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在2011年5月与被告在贵阳进行结算。经双方友好结算,被告应返还原告288380元。因被告说资金周转不灵,要求宽限2个月付清,原告只好同意,故被告于5月21日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88380元的欠条一张,“保证于2011年7月底还清”。但是被告在写下欠条后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直至发展到现在不接原告的电话、存心赖账不还的程度。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增光
2013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