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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话单审查“五法”
发表日期: 2016-08-12 23:49:23 阅读次数: 410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6年08月12日09:4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毒品犯罪案件话单审查“五法”

  通话单作为毒品犯罪案件惯常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审查起诉中,要增强认识,加大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其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作用。笔者以为,用下列五种方法审查通话单,可以凸显其较强的证据价值:

  一、列表审查法。一份完整的话单往往包括主叫、被叫号码,通话时间、时长,通话基站信息等内容,而作为毒品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人员关系复杂,电话联系较多,要在繁复的通话联系中筛选出有用的信息为办案所用,列表审查不失为一种快捷、方便的方法。列表审查有两种方式:一是对于通话记录不多的话单,可以通过Word表格列表审查,在表格中依次列明对方号码,主叫、被叫,通话时间、时长,通话总时长、频率等,详细分析。二是对于通话记录较多的话单,可以采用Excel审查法。利用Excel的“分类汇总”和“排序”功能,得到与犯罪嫌疑人联系的每一个号码的联系次数,然后筛选出重点联系人,再利用“分类汇总”方法将目标联系人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时间、时长进行筛选,得出可利用的证据信息。

  二、比对审查法。毒品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有的同时使用多个电话号码,相互联系的话单更为复杂,此时可采用比对审查法。比对审查重点在于:一是同一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同号码的通话联系记录;二是不同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联系记录;三是不同犯罪嫌疑人相互电话联系的先后顺序。尤其是在多个犯罪嫌疑人同时使用多个电话号码的情况下,采用Word表格方式,将作案前后几天犯罪嫌疑人相互间的电话联系记录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逐一罗列,再结合其他证据就可以清楚看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三、扩展审查法。公安机关移送的话单,通话截止时间往往限于在立案前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之时,无法反映案件的全貌。比如,在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犯罪嫌疑人购买毒品之前,其下家已向其预购毒品或者知晓其购买到毒品的时间,下家一般会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拨打其电话询问。对于受雇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其雇主、同伙常常会多次拨打电话、发短信催问。因此,办案人员应建议公安机关移送截止话单时,通话时间截至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一周之后,这样更有利于扩展事实信息。

  四、印证审查法。即审查话单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话单进行印证审查,一方面,要审查话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否印证;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毒品犯罪案件的毒资往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现金存入等方式支付,要审查话单载明的通话时间与毒资支付时间是否印证。

  五、时段审查法。根据办案经验,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零包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联系有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具有自身规律:夜间通话比白天多;夜间通话集中在晚8时至次日2时;等等。结合通话规律,对犯罪嫌疑人相关时段的话单重点审查,可以从中拓展出新的证据信息。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编辑:sfedito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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