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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美游长敏 [2016-06-09 11:08:07 18932021121] 杨律师您好!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先说声谢谢!有唐突之处多包含。 具体情况:我与镇上小学(甲方)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租期为6年,从2015年4月30日到2021年4月30日止。第一年的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后5年租金在甲方要求下于2015年11月12日一次性付清。2016年6月6日甲方下通知:根据我镇城镇建设要求,现要拆除门面房,根据《门面租赁合同》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我6月29日前搬出门面,逾期未搬出将依法予以拆除。 合同的第七条:租凭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和甲方房屋变更(出售、改建等)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第十条: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租给乙方。因政府或单位改扩建或者行政命令不再出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退还其未到期的租金。 一次性交清5年的租金后,想到还有5年多的租期,就重新装门面并大批量进货,后5年才开始1个月政府说拆就拆,对我损失都太大了。 大体情况就是这样,我就想知道我也是被拆迁人的当事人之一,政府对承租人是否也应该有相的补偿。作为承租人我有哪些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承租人应有的权益我是否也能享有,还有和甲方租凭合同能争取哪些权益。 李律师,麻烦您了,希望通过您的帮助,争取到我作为承租人应有你利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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